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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动迁工作中涉及新旧建造物发生挡光问题的处理原则:凡因新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纵侧面间距小于新建筑高度一倍,纵侧面与山墙间距小于十米;新旧建筑物山墙距小于六米,遮挡了原建筑物居室主采光(以批准的原设计为准)或唯一采光窗户的,均视为挡光。超出上述规定的,均不作挡光处理。
  对符合挡光条件的,由建设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对遮挡非居室主采光窗户的,不予补助。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支援城市建设,在被动迁时,自愿少于原居住面积的单位和住户,对建设用地单位按减少面积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奖励。对积极主动在限期内搬迁的被动迁户,视其搬迁的快慢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被动迁单位和住户,已由建设用地单位按本办法进行合理安置,又经其上级机关和所在单位动员,仍借故拖延、拒不搬迁或阻挠破坏工程建设者,按下列各款处理;
  1、对借故拖延、逾期不搬者,视具体情况,由建设用地单位扣发临迁补助费。
  2、对违反本办法,无理取闹,拒不搬迁,影响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动迁管门限期迁出。期满不搬迁者,强行拆迁,以料抵工。凡被强迁的单位和住户,按原住房面积安置,个人损失,自行负责。
  3、在动迁安置工作中,有煽动群众闹事,破坏国家建设,辱骂、欧打动迁工作人员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单位要认真执行动迁协议,对不执行协议,欺骗被动迁单位和住户的,动迁主管部门要追究建设用地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无正式迁入证擅自迁入新房的,由主管动迁部门强行迁出。私自串换住房或涂改新房分配证,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收回被安置的住房。对倒卖者,收回住房,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给予惩处。
 第二十五条 动迁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接受贿赂、敲诈勒索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按照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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