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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黑龙江省农民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黑龙江省农民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发[1982]98号)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办公室制订的《黑龙江省农民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试行。各地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报省农业办公室。
  各地、市、县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作姨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力争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对现有农民技术人员认真进行一次考试、考核,完成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         黑龙江省农民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农民技术人员是农村一支重要的科技力量。为了充分发挥农民技术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脱产的从事农业、水利、农机、畜牧、营林、渔业、副业等技术多余的农民技术人员。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是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科技人员。他的主要任务:一是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搞好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工作;二是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科学技术实施方案,为领导当好参谋;三是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热爱农业,刻苦学习、钻研农业科学技术。
  2、具有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三年以上的农业生产实践经验,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农机技术人员必须是四级以上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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