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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申请优秀科技成果审批登记表(样式由省科委另发);
  (2)技术鉴定证书(理论成果报评议材料);
  (3)经济技术应用评审报告(样式由省科委另发);
  (4)主要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方案、试验方法、计算数据、生产试验或中间试验、总结报告以及技术经济效果)。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完成科技成果的集体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按业务归口和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各级科协和各专门学会可向当地科委或有关业务部门推荐受奖科技成果。
  (2)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课题单位或研究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如科研成果系省外科研单位主持或设计的,在省外又未受奖,可由省内协作单位代报,但必须持有设计单位的委托书和未受奖证明。
  (3)各行署、市、县业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申报科技成果时,其申报材料要经同级科委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材料应抄送同级科委一份。
  (4)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单位和省外其他单位申报受奖成果时,可直接向省直对口业务部门提出。
  (5)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上报请奖的科技成果,要认真进行审查。初步确认为优秀科技成果的,应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将全部完整材料报送省科委(一式两份)。同时要将收到的全部科技成果逐项列出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单位)一并报省科委。
  第九条 申报时间。从上年十月一日到当年九月三十日为一个申报年度,可成熟一项,上报一项,当年截止到九月三十日,年末评奖结束。
  第十条 各级科委负责督促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具体处理在执行本办法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全省科技成果奖励的审查评选工作由省科委负责,审查评选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行署、市、县和省直各部门不再进行科技成果奖。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审优秀科技成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对压制、阻挠申报科技成果和随意挪用、动用奖金的单位或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立即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人员和单位,应取消评奖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同时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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