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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1981〕1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现予颁发实施。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报省科委,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

  ……(原文缺)
范,比当地原有的高产技术措施、品种显著增产,并具有一定的推广条件和发展前途的新技术措施、新命名品种。
  (4)经济技术考察方面。具有充分可靠的数据、科学的论断和新的创见,并对某一方面确定技术路线、技术政策、部署生产、解决有关问题有较大指导意义的考察报告。
  (5)医疗卫生方面。实践证明有较大应用价值的新诊断技术、新治疗方法、新药物等科学研究技术成果。
  (6)技术推广方面。已在一个地区或行业范围内,大规模、大面积推广科技成果,使生产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极为显著的新成就。
  第三条 对中选的优秀科技成果,按其水平、作用和技术复杂程序,分三等给予奖励。
  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价值较高或经济效益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应用价值较高或经济效益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技术水平较高,实用性强,经济效益极为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五百元。
  第四条 已经获得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受过其他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个人奖(最多不超过四人),证书和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奖,奖状发给集体(列名,最多不超过10人);贡献较大的主要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3人)各发给证书一份;奖金根据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每个人。
  第六条 省外科技工作者,参加我省科研工作,取得了优秀科技成果,或将优秀科技成果提供给我省应用,收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样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报请奖科技成果,应提报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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