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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一)报考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总分可以降低一个分数段提交学校审查录取;
  (二)报考电大、夜大、函大、职大、业大和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总分低于录取分数线十分以内的,予以照顾录取;
  (三)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的,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在高等学校毕业分配中,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如本人有合理要求,可以根据情况在分配地区上予以照顾;父母或配偶在国内的,尽量分配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区工作。
  侨眷及其子女在报考省属各类学校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时,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对其中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不得责令其退职或退学。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回国要求分配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银行对侨汇应当及时解付,不得积压和挪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索、侵吞、冒领、截留、克扣侨汇,也不得强行摊派、借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通知银行冻结、没收侨汇,或者向银行查阅侨汇凭证,要求提供侨汇户名单。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可以自由选择侨汇结算方式,有权自由支配侨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干涉。
  鼓励归侨、侨眷把侨汇按照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交售给银行,银行应当发给侨汇物资供应券,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侨汇物资供应。
  鼓励归侨、侨眷用侨汇购建住宅。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住宅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并在价格上适当优惠;归侨、侨眷用侨汇建筑住宅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宅基地、建筑材料、施工力量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鼓励归侨、侨眷把侨汇转成外币存款或者侨汇人民币存款,允许侨汇进入当地外汇调剂市场。
  归侨、侨眷因私出境时,可以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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