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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一年内建立。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或者组织员,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三至五年。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组织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在任职期内,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不信任的动议,经上级工会同意,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外籍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外。
  从中方企业调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原是工会会员者,可以办理调转会员关系,承认其会员资格。
  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与工会工作相应的专职工会干部。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和其它协议,并监督其执行。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有权列席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惩、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时,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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