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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委关于认定科研先导型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5日)废止

吉林省科委关于认定科研先导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89]吉科政字第8号)


各市、州、县(区)科委,白城地区行署科技处,独立科研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规定》,现就由科研单位发展成为的科技先导型企业的认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认定标准


  科研先导型企业是科研单位利用自己或协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直接投入生产、经营而发展成的实体。其认定标准是:
  1、具有比较完善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基础设施;
  2、具有能够进行批量生产的中试车间、实验厂或产品生产工厂;
  3、其产品必须是自己或协作开发研制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的新的科技成果,其产品在本省或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认定程序

  1、省属科研单位发展成为的科研先导型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委认定;中直、部属驻省科研单位可直接报省科委认定。
  2、市、地、州及县(市、区)属科研单位发展成为的科研先导型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州科委(科技处)认定。
  3、被认定为科研先导型企业的科研单位,由认定部门出具认定证书并将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分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4、申请认定为科研先导型企业的科研单位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要向认定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科研先导型企业资格的有关材料。

三、年审考核


  科研先导型企业每年要由认定部门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对于不再符合科研先导型企业标准的,撤销认定证书,并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继续按普通科研单位对待。考核科研先导型企业的基本指标:
  1、科研工作:以前三年平均每年完成的科研项目、鉴定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数为基数,确保逐年有年增加;科技投入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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