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安排。对与收费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应在预算中明确列出具体项目、数额,执行中不准突破预算、变动支出内容。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在3月内上缴同级国库。对零星收入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七、为保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司法机关办公等所需的正常经费要给予保证,绝不允许行政、司法机关搞创收。在预算安排上对这些部门不得实行“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人员的报酬以及行政管理、办理公务等所需的正常经费的特殊经费,合理安排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八、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具体管理办法按《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年省政府第53号令)执行。
十、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对严格按照规定执收和收费收入管理好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一、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