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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3]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要求,现对我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的内容和范围。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为行使管理职能收取的各种管理费、规费;有关职能机构收取的登记费、手续费;有关职能机构按法律、法规收取的鉴定费用;各类证照工本费等。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项目。
  二、财政部门和各执收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行政性收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从1994年1月1日起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附后)。不允许将收费收入与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三、为统一反映行政性收费的收支情况,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增设“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费收入情况,下面可按部门设“项”级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增设“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反映执行行政性收费所需的开支,下面可按部门设“项”级科目。
  四、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后,各部门、单位要按国家、省政府(含省财政)的现行制度规定和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将收费分别缴入中央级金库、省级金库和市县级金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收入。在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上缴国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有关单位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认真履行缴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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