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自救资金实行低息出借的制度。借款须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还款保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待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不超过当年收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收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4%),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季收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2%向省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管理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保险机构向各县(市)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由州政府确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季从所提待业保险管理费中划拨50%给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其管理工作。
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待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业务经费及集体福利设施费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待业职工登记管理、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社会保险、财政、计(经)委、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本级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待业职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待业职工登记: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四)项以及第(七)项所列的待业职工,由企业或企业留守机构持《待业职工登记表》、待业职工档案,到所在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六)项所列的待业职工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除名、开除等有关手续和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待业期间,档案由企业移交给所在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待业职工被企事业单位招用时,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将其档案转交录(聘)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