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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失效]

  再次待业的,以再次待业的工作时间确定发放救济金的标准和期限。
  第十五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到指定医院住院医疗的费用可报销70%,每年报销额不超过300元,其中门诊医疗的,月平均报销额不超过5元,没发生医疗费的,在待业救济终止时按每月2.50元标准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十六条 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标准,按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或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待业职工去向表》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待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升学、出国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待业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第十九条 待业职工在省内迁移时,迁出地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从迁出月份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其待业保险待遇,并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及补助费一次性拨给迁入地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迁入地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根据迁出地市县(市、区)的证明,从迁出月份下一个月起给其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待业职工转业训练费按上年度收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3%提取。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经费、聘请教师讲课费、教材费、实习费、场租费、委托代培费、培训设施费。
  生产自救费按上年收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5%提取。主要用于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待业职工的借款、安置待业职工的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对以安置待业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基地或转业训练实习基地给予适当扶持。
  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拨给就业服务机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使用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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