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1988〕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发至县级政府)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向,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把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放在首位。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进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为主,同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的方式包括:
一、参加高等院校或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班、研究班和培训班等;
二、到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边工作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