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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乡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七、为提高住宅投资效益,加速棚户区改造,对于拆迁户要严格控制还迁面积,实行“拆一还一”,有偿改造。还迁后扩大面积的费用由原住户及其所在单位负担。旧房改造后适当收取改造费。无力支付扩大面积费、取暖费、旧房改造费的,可以按原房标准易地安置;对于那些改造负担过重的棚户区,可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政府补贴一点、住房职工所在单位拿一点,房屋产权单位拿一点、住户拿一点的办法,充分利用拆除的旧料,搞简易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凡属城市指定改造的棚户区,因拆迁户过多,达不到“建二得一”的,适当予以补贴,使其基本达到“建二得一”。
 八、鼓励企业和职工个人建房和买房。地方和企业要建立住房建设基金。商品房在建设期间不占计划指标。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和翻建住宅要优先列入相应计划。
  个人建房可以组成住宅合作社,税费按个人建房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在设计、资金、材料、运力、地号等方面提供优惠。
  在未全面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允许以优惠办法,鼓励个人买房。开发公司的商品住宅和企业自建的住宅,可按房屋基本造价向个人出售,其他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补贴。继续出售房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老旧公房,具体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要积极建立住房储蓄制度。单位分房,凡有条件的,都要在用户住房储蓄达到一定额度后,才能分给。愿意买的,给予优惠。
 九、增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市政基础设施要实行有偿使用,经批准集资、贷款修建的隧道、桥梁,可征收车辆通过费偿还贷款;属于单位清扫的环境、运输的垃圾、清掏的厕所,如委托给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市政公用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要返还给城建部门,作为发展市政公用事业的专项资金。特殊困难的公用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减免税照顾;企业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允许税前还贷;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可把用户原有的取暖平价用煤指标划拨给供热单位;煤气、自来水价格要抓好改革试点。在城市政府统筹安排下,可以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市政公用和公益事业,有条件的可予适当补贴,优先提供贷款。
 十、集镇和乡村都要先规划后建设。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建房占地标准,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劣地、废弃地建房。小城镇(含集镇),公路铁路沿线和经济发达的樯屯,要尽可能建楼房。
  要鼓励进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在集镇建楼房,为其优先提供设计,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优先安排地号,免收建筑税和施工营业税。村镇组织农民联建住宅不收建筑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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