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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乡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城乡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吉政发〔1987〕154号发布)


  为加速我省城乡建设,适应生产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并将其纳入市、县(区)、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不含计委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金建设投资)交城建部门,由城建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抄送财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财政要尽量多安排一些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
 三、城市(含建制镇)和集镇 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土地部门负责地籍、权属管理和检查监督。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监督;需征用土地的,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征用手续。
 四、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民用建设项目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上不准零星插建。对个别经批准的零星插建项目加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收的额度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
 五、按当地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实行配套建设的开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和商业网点费。给水工程建设费、电增容费按新增容量征收。
  关于建筑税和营业税,下列自筹项目在省权限范围内予以免收:
  1.城市供水、排水、煤气、道路、桥涵、交通、环卫及园林绿化设施,区域集中供热设施,文教、体育、卫生、科技、托幼、社会福利、治理污染设施及灾后恢复性建设;
  2.军转干部、中小学教师和落实政策用房,翻建回迁用房,个人购房、建房;
  3.住房特别困难的企业建房、买房,按税收管理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免征。
  征收的建筑税和营业税,作为城市开发的专项资金,用于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由城乡建设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能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开发项目委托或招标,实施政府的综合开发计划,为城市改造服务,坚持社会效益第一。政府要与其签订小区改造经营承包合同,根据小区不同状况,确定收益指标。收益上交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开发。达不到“建二得一”的开发小区,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开发公司按合同所得的超收部分,大部分作为公司发展基金,其余可作为福利和奖励基金;开发公司交纳的得所税、营业税,由财政部门返还,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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