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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倾倒和堆放砂石、粉煤灰、矿碴、垃圾;
  (五)围湖造地;
  (六)挖砂、取土、采石;
  (七)其他污染或侵占湖面区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三湖水域行驶的机动船只,必须设油污储存装置,船舶的残油、废油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回收处理残油废油不得直接或间接造成三湖水体污染。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水域内运输有毒有害的油类、化肥农药、化工原料及制品等物资的船舶,应当设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外溢入水造成水体污染。
  第十六条 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活动,人工养殖的除外。

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近湖区系指松花江三湖设计的正常蓄水位线及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最高水痕线向外延伸500米以内的区域,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近湖区应当设立界线标志。
  第十八条 近湖区内的森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不准皆伐。抚育采伐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抚育采伐规程》,其采伐强度一次不得超过20%。45度以上陡坡和岩石裸露地带的林木禁止采伐。
  近湖区内地方国营林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需要进行采伐时,须经保护局或保护局授权保护站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近湖区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近湖区内现有耕地坡度在5度至15度的,必须采取培地埂、修筑梯田、种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坡度在15以上的,必须停耕还林,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停耕规划和有关政策,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 非经保护局审查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近湖区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等生产活动。
  近湖区内禁止堆放工业废渣及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在近湖区内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设施,应当严加控制,确需修建的,须经保护局依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查同意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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