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城镇单位自有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如需改、扩建,须向房管机关申报备案,施工结束时,持有关资料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可按省、市政府和房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买卖、交换、租赁、使用、租用单位自管房产的用户,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互换房屋。
 第十二条 住户承租、退租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前到产权单位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入、迁出。
 第十三条 出租单位自管房产,须由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单位)签订租赁契约书(租赁契约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房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自管房屋租金,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统一制订的租金标准,不得任意抬高和除低。产权单位评定租金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房管部门评定。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如管理、修缮确有困难,可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经营部门申请信托代管。
 第十六条 租用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租用之日起,即须负责看管和保护好房屋和设备。因看管和保护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租用者赔偿。
 第十七条 经批准租用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自办理迁入手续十五日内不迁入的,以及租房不住或存放家具、物品超过一个月的,产权单位有权撤销其承租权。
 第十八条 租用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的用户之间发生房屋纠纷时,由产权单位房管部门按房管政策进行调解或做出处理决定,如遇复杂疑难案件,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予以裁决。
 第十九条 租用产权单位自管房屋,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严禁改变用途或转租转借、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使用权。违者由产权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收回房屋。
 第二十条 租用产权单位房屋,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租金。逾期不缴纳,每过期一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久拖不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工资中扣缴,单位用房租金,由银行托收。职工用房租金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