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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委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未经审核和第五条规定必须鉴证而未经鉴证的技术合同,不享受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不办理提取酬金手续,银行不予以结算和支付现金。
  第八条 经过审核的技术合同履行终结,由技术出让方填写《大连市技术交易合同提取酬金(现金)审批表》,加盖印章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批准的金额付给现金。未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而提取的酬金,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九条 市、县(市)的科协、技协等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由科协、技协先行审核,而后送交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统一审核登记。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委每月初应向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报送上个月技术市场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和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违法技术合同的查处,同级科委要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技术合同书》
  2、《技术合同登记表》(略)
  3、《大连市技术交易合同提取报酬(现金)审批表》(略)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

                             合同类别
                 技术合同书
            (大科技合字(198 )第 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出让方:                      (公章)
技术受让方:                      (公章)
技术中介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合同有效期限:一九八 年  月  日至一九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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