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大科教发〔1987〕第23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委,各局(总公司),中央、省属在连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政府政发〔1986〕39号通知和《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发至乡级)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大科教发(87)235号)
第一条 为贯彻《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主体合格、标的合法,代理有效、条款齐全、手续完备。为使技术合同订立达到标准化,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当事人必须使用大连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统一印发的《技术合同书》。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并按《技术合同书》逐项填写清楚。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出让方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同时报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非技术合同,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涉及国家、地区和本市重点项目的技术合同和价款在十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合同、异地技术开发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后,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其他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或公证。
第六条 城区各单位(含甘井子区的市以上所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进行审核;各县(市)、顺口区、金州区所属单位(含市以上所属单位)和甘井子区的区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当地科委进行审核登记。对技术合同的审查、登记和统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