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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大型技术商品交易会的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到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对技术交易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九条 技术交易实行合同制。交易双方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全市统一的《技术合同书》。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以归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应到技术合同签订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登记,并享受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应到合同登记部门办理提取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酬金审批表批准的金额付给现金。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公证或鉴证的技术转让合同、异地技术合同和价款较高的技术合同,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公证或鉴证。其他技术合同实行自愿公证或鉴证。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应有明确的经营内容和服务方向,有相应的科技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有必要的资金和设施。
  第十四条 成立全民事业性质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需由市编委批准。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须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必须在国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价款支付、分配和税收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其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总付或分期支付,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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