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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2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
 (大政发〔1987〕187号)


          印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发至乡级)

             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贯彻“开放、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以集中指导、多家经营、互利有偿为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等。
  第四条 技术市场可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开办常设技术市场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易。
  第五条 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的技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效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科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的审批、技术合同的登记,以及情况综合和统计等项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科委是本地区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上款所述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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