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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大科教发〔1987〕第25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商品服务机构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委、工商局,各局(各公司),中央、省属在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为贯彻《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我市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的管理,制订了《大连市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发至乡级)
                     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        大连市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搞活技术商品流通。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根据全国、省、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辽科发(1987)第164号、辽工商字(1987)34号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科技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矿企业以及各种协会、学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民办集资和个人在我市兴办的各类科技公司(包括有偿服务的科技培训中心)、科技咨询服务部(让),以及技术商品交易市场等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内容和服务方向。为开拓新的科技领域,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经济、科技、文教、卫生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开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等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成立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市区的由市科教委审批;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所属的单位(含市以上所属单位)和甘井子区的区属单位兴办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须经当地科委审批,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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