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经委大连市科委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八条 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个别单位生产的技术难度大、中试阶段比较长以及节能、防止公害等社会效益较大、而单位收益较小的新产品,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以再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第九条 凡需减免税的新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性。
  (二)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竟争力和生命力、有推广应用价值。
  (三)符合《规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对下列产品不能按新产品减免税
  (一)在结构、性能等方面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产品、以及不符合本《规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产品。
  (二)国家实行高税、高价政策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糖、化装品、鞭炮、焰火、焚烧品等。
  (三)以购进(包括进口)主要另部件生产为主的产品。
  (四)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设备。
  第十一条 对统一明确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表、电冰箱以及牙膏,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新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一律照章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减免税金,除弥补新产品亏损外,企业应作为新产品开发资金,事业单位应作为科研开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税务局有权追回减免税款。

第三章 申请、审批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经委、科委试制计划或经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可凭企业提供的国家经委科委下达的计划本、文件或复印件,由县、区税务局和市直税务局审查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