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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委大连市科委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
 大连市税务局文件
 (大税字〔1987〕5号)


           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改革、放宽、搞活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以及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申请减免税新产品的范围和减免税年限

  第一条 对列入国家经委、科委试制计划或经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三年。
  第二条 对列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汇总审查同意后,统一下达减免税名单,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第三条 对列入省国防科工办试制计划的,经省税务局汇总审查同意后,统一下达减免税名单,自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第四条 对列入大连市经委、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过鉴定(技术或投产技术鉴定)的新产品,将由市税务局会同市经委、科委联合审定后,下达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一)对属于省级的新产品、自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二)对属于市级的新产品、其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下的,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在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个别产品、其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而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放宽到企业平均利润率水平。
  第五条 对在中间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和引进消化吸收过程中研制生产的产品,如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按新产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我市通过横向经济联合从外地引进的省级以上优质名牌产品并填补我市空白的按新产品管理程序、经市经委鉴定后在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第七条 对事先未列入计划、但又经中央各部、委、省、市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按规定交纳税后发生亏损或微利(产品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下)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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