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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委等关于颁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试行条例》的通知

  第八条 市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技术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包括:(1)科学技术研究项目;(2)新产品试制项目;(3)中间试验项目;(4)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是基金项目申请的依据,也是市基金办实行公开招标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申请使用基金单位,要提出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项目名称、起止时间、申请基金数额、偿还计划、研究课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水平分析、主要研究试验的技术关键、预期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具备的条件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基金办对申请项目经过初步筛选,确定需论证的项目并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提出研究项目可行性报告或中试项目的初步设计,一式十五份。
  第十二条 市基金办主要受理单位提出的基金项目申请,对于集体和个体提出的申请,所在单位要签署保证其执行合同的意见,方予受理。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科技发展基金实行随时申请,定期评审的办法。一般每年集中评审二次。
  第十四条 市基金办统一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专业咨询部门进行评议。参加评议的要有高级科技人员参加,实行背靠背评议。对讨论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项目的技术方案,均予保密。
  第十五条 评议要对项目研究的意义、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作出正确的评价,对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作出科学的预测,对项目的进度和经费进行严格的审议,并提出评议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基金项目批准通知后,应立即草拟合同证书报市基金办,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签署后,存市基金办二份、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各一份,承担、保证单位各一份,合计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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