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
大连市体改办公室
大连市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局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
大连市地方信托投资公司文件
(大科教发〔1985〕42号)
关于颁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试行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改革科技管理体制,运用经济的作用促进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订《大连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试行条例》,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反映。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促进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1984〕12号文件和大连市政府大政发〔1984〕214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市科技发展基金,是为了充分发挥我市的科技优势,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攻关能力,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市科技发展基金面向全市院校、科研、医疗卫生、工矿企业单位。中央、省属单位,承担为地方服务的科技项目,也可申请使用基金。
第四条 申请使用市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同行评议、择优支持、专项管理、签订合同的办法,并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偿还能力,分为无偿、部分有偿和全部有偿合同。实行有偿合同制改革的科研单位,可优先安排基金项目。
第二章 基金组织
第五条 为加强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成立市科技基金办公室(以上简称市基金办),设在市科教委。
第六条 市基金办的主要任务: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要求,提出招标项目,受理项目申请,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评议,审定基金项目和经费,签订基金项目合同,检查基金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1)财政拨给实行有偿合同制改革的地方独立科研机构的事业费;(2)财政予算中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及市机动财力用于科技的经费;(3)有偿基金合同项目偿还经费;(4)其它可以开辟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