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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教委等单位《关于大连市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意见的报告》

  7、试点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管理、使用、调剂自有资金;有权评定内部技术职称、聘请科技顾问,聘金在科技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中支付。对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奖金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8、对在设备检修、安装、调试、加工等工作中确需加班加点的,经所长批准,允许发放加班费,费用可摊入成本。对研究所内部的技术改造、基建等劳务工程,本着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经所长同意可以由所内人员承包。如工作时间承包,需扣除占用工作时间的工资。
  9、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缴,可用作本单位的科技发展、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的比例不难低于百分之五十。完成科研计划、成果推广、增收节支等各项考核指标的单位,每取消百分之十的事业费,可在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奖金额的基础上,再从科研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用于奖金分配,也可在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奖金额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二十的月标准工资奖金额。如在一九八四年下半年和一九八五年取消事业费达百分之六十以上,并且从一九八六年元月起全部取消事业费的单位,可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奖金额的基础上,再从科研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用于奖金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于社会效益较大的科研成果的收益,提取的比例可以高些,具体比例由试点单位提出,经市科教委会同主管部门审定。
  10、试点单位的内部考核与奖金分配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实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浮动工资等。所长有权从奖金总额中提取一部分直接奖给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奖金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晋升面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三、对改革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试点单位的科研合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为进行中试所必须生产的其它产品收入等,免征税利;对其开发的新产品,免税三年。
  2、试点单位需要的科研流动资金,银行给以低息优惠的科技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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