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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教委等单位《关于大连市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意见的报告》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二、改革的内容

  1、改革现行的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市科技发展基金。基金由上级拨给的科技经费、市属科研单位冲销的事业费、一部分由市统筹的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市重点科研项目的合同经费和扶持重点科技事业发展的经费。成立市科技发展基金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专家审议的办法管理使用基金。
  2、科研单位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或技术经济责任制,逐步使科研单位由国家事业费开支改为经济自立、自负盈亏。凡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一律要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合同的内容和经费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
  3、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可由上级任命,也可通过选举、招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长对全所的科技工作和经营活动有指挥权,拥有人权、财权、物资调配和计划决定权等。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审批;中层干部由所长任免;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组合。
  4、改革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对多余人员,可重新分配工作、组织学习或促其向外流动。多余人员在待分配和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内部自行决定。
  5、允许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组织起来,以多种形式兴办面向社会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开办这种机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外单位的招聘;允许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并允许取得相应报酬(上述各项具体办法另行颁发)。
  6、试点单位承担上级资助的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成果,在转让时应征得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意,但超过半年不采用的,科研单位有权自主转让;科研单位自费或接受用户委托而取得的科研成果,有权自主或按合同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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