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为企业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产品质量、试制新产品、降低成本、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利润等所进行的研究试验费用,凡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规定应由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科研生产联合公司的活动经费,按规定的标准从联合体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科技项目,分为国家投资项目和经市审核同意的自行安排项目,均列入市国民经济计划。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的科技项目,其所需的科研经费、投产技措费用、引进技术所需外汇指标等,除自行设法解决的部分外,可分别申报市计委、经委、科教委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所完成的试验研究项目经鉴定可投产的,市各主管业务部门,要及时列入计划,组织投产。
  第二十五条 凡承担研制项目的单位(包括研究项目和投产项目),要向科研生产联合公司呈报月、季、年的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承担的国家、省、市计划内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教委监督实施。

第六章 财政与税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有关单位,凡纳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新产品研制项目,在试制期间销售的试制品和经鉴定后投产试销的产品,因成本高,利润过低(利润率在百分之五以下)或有亏损的,可报请税务部门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八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在完成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科委安排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中间试验项目)期间,其销售研制的产品,可申请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工商税。
  第二十九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使用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的贷款,如在规定时间内,用新增生产能力的利润不能全部偿还时,可经银行、财政和有关部门批准延期偿还。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