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要根据行业或产品发展需要,确定专业范围和发展方向,提出产品予测发展规划和联合体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四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活动,要强调科研能力、设计能力、生产能力的配套,使研究、中试、工业化试验和生产应用,形成不间断的紧密衔接的链条;提倡各环节通力合作,发扬共产主义风格,相互间积极提供样品、材料,优先提供试验条件,优先安排生产等。
  第十五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研究成果的转让,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联合公司向受让单位收取的科技转让费在扣除研制费用之后,可按贡献大小并考虑实际发展需要合理分配。
  集体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经双方协议商定一次支付费用的,可在管理费项下列支;一次支付费用较大的,可采用待摊的办法,最长在二年内分期摊完;协议商定按销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应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十六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联合体研制成功的,属参加研究单位共有;一家研制成功的,属研究单位所有;国家和地方下达的科研项目的成果,转让时需经下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因某种原因不能形成科研、设计、生产和多学科相关技术配套攻关能力的,或长期不出成果的,经批准后可宣布解体。联合体研制失败的项目的费用开支,在联合体掌管的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列销。

第四章 研究开发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开发基金的来源,按国家和省、市的现行规定解决:
  1、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按照规定的比例,划出“新产品试制基金”、专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2、按照规定,从科研生产联合体研制的新产品实现的利润中提出百分之二十,连提三年(需报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作为联合体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企业支付的科技发展基金,应按集体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的规定,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十九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科技项目,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可取得部分科研经费补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