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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批围绕某个行业或某个专业化、系列化的产品发展需要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需要相关学科和专业协作攻关的科技项目;
  2、有科研、设计、生产配套的若干单位;
  3、有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4、有懂本行业务的、有权威的理事长人选;
  5、有本系统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六条 参加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单位,需自愿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并有退出的自由。退出时,由联合体理事会予以宣布,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设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主管科学技术或生产的负责人出任理事,领导联合体的工作。
  第八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和联合体工作;付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联合体日常工作。
  第九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应根据需要建立若干科研生产一条龙或攻关协作组,并确定牵头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组成或撤销,需经市科教委审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确认。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生产联合公司,隶属市科教委领导(县级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协调全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活动。其主要职责:
  1、检查联合体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科技攻关及新产品试生产或投产工作;
  2、会同各科研生产联合体,提出攻关项目及经费指标的意见;
  3、报请财政部门核定联合体新产品利润提成,做好联合体新产品开发基金的规划,管好用好资金;
  4、报请税务部门审批有关新产品减免税事宜;
  5、调查研究科研生产联合体建设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科研生产联合公司设正付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活动原则

  第十二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活动,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利用科研、设计、生产配套和多学科相关技术配套的优势,积极研究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努力促进科技与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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