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2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1983〕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科研生产联合体,是一个新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请把试行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反映给市科教委。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一日
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是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把现有的科学技术力量组织起来,相关学科技术衔接起来,科研和生产紧密结合起来的一种新的技术经济组织形式。它是若干经济实体、科研单位之间以促进科研和生产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经济的互惠互利为杠杆,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松散的技术经济联合。
第二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必须贯彻发展经济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研究和利用国内外最新科学技术,加速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为发展经济,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贡献力量。
第三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实行科研先行,围绕适用技术进行攻关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行业之间、产业部门之间的科研、设计、中间试验、试生产、生产等环节的有机结合,形成综合的科技攻关能力和生产能力。
第四条 科研生产联合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联合:围绕一个行业的生产技术课题进行研究的联合;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联合;为一个专业化产品的生产技术攻关的联合;为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的联合。这种联合,可以实行本地区同行业的联合;本地区跨行业的联合;跨地区同行业的联合;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