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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财政局《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1、按该项成果和服务内容的成本的二至三倍收费;
  2、应用该项成果的产品正式投产后一至三年愉,以每年增加的利润为计算基数,收取百分之五至十五的费用;
  3、应用该项成果的产品正式投产后一至三年内,以销售额为计算基数,收取百分之一至五的费用。
  五、凡属国家拨款的科研项目,其科技成果转让,必须征得市科委同意。所得转让费的留成和上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技术顾问的收费,分长期顾问和专项顾问两种。长期技术顾问系指离开本单位到需方工作一年以上的,其年收费标准是:高级科技人员四千元。中级科技人员三千至四千元,初级科技人员二千至三千元。间断地到需方工作的专项技术顾问,可按实际工作日收费,其收费标准是:高级科技人员二十至二十五元,中级科技人员十五至二十元,初级科技人员十至十五元。
  七、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服务和向外单位派出科技顾问的收入,除按规定上交的部分外,主要部分用于发展科研事业,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百分之五至十五作为该项收入直接作出贡献者的个人报酬。由单位填报科技收入支付个人报酬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银行支付现金。
  八、聘请科技人员为兼职教员和作技术报告,其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以及退休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其收费方法,按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科协系统及所属学术团体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办理。
  十、经市科委鉴证的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必须信守,不履行合同者要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合同副本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的费用支付渠道:
  1、列入国家计划(包括地方计划)的新产品试制项目并有试制费拨款的,在试制费拨款中支付;未列入国家计划或虽列入计划但无试制费拨款的,在本企业的一般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中支付。
  2、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提供的劳务技术和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
  3、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降低成本,由科研单位和院校提供的技术劳务、设备、材料所支付的费用,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其它部分可摊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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