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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财政局《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2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
 大政发(1983)20号


        批转市科委、财政局《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
          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科委、财政局《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向市科委反映。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

附:            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
            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科学技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方针,鼓励广大科技人员面向经济,促进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使科学技术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发(1981)14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科委(1981)财企字第300号文件精神,制订“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有偿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适用的生产技术、技术革新成果以及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
  二、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在的利益。
  三、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收费,根据技术难易程度、工艺水平高低、经济效果大小、劳动代价或成本多省以及应用范围宽窄等因素,由科技成果出让和技术服务承担一方(甲方)与受让和委托一方(乙方)议定价格,通过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具体实施。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单方面向第三者再转让,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
  四、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由甲乙双方分别参照以耻各项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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