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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6日)修正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4]8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路面积雪,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城市除雪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除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公安、交通、公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除雪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区政府划定的地段除雪,并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主次干道、交通客运线路和其他重点部位,由各区分片划段,落实包干责任单位进行清除;
  (二)居民区内的小街小巷及房前屋后,由街道居委会负责组织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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