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4]4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劳动保险费用收支失衡问题,保障职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进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企业(不含企业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工业生产或第三产业的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简称劳保费用统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其所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用的统筹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费用实行全市统筹。统筹的劳保费,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大修、技改、翻建、装饰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国家规定的劳保取费标准从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直接提取劳保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基本建设任务通知书》前,将提取的劳保费用向劳保统筹机构缴纳。未缴纳劳保费用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劳保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后,不再付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该项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费用在工程招标中不计入标底,不参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