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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他人,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必须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经批准的合同应报请合同原批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转让无效。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一、约定的履行标的已经实现;
  二、约定的有效期届满;
  三、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应进行结算、清理。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终止的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四十一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条款和索赔请求权,在法定仲裁、诉讼时效内仍然有效。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依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对方当事人以书面应诉的,视为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
  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四十五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公司、企业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于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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