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或保证金的,合同履行后,定金或保证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应付价款和费用。
  给付定金或保证金担保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或保证金。接受定金或保证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偿还定金或保证金。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 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对方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计算利息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推迟履行合同的要求没有表示异议,也没有对于对方履行迟延提出保留索赔的权利,则在履行完毕后不得再要求对方赔偿因履行迟延造成的损失,或者要求支付迟延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者,可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
  不可抗力主要指:
  一、严重的自然灾害;
  二、战争;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三十四条 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按合同 约定期限履
行 义务时,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应当免除该当事人履行迟延的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由于一方当事人已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批准的合同,应向原批准机关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有保证人的,须附保证人的书面文件。申请未批准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以书面文件、函电形式提出。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