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名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合同由代理人签订的,应同时写明代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二、合同类型要求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履行标的种类、范围;
四、履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担保与保险;
九、合同转让;
十、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三、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四、该类合同应具备的其他条款和附件;
十五、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定金或履约保证金担保;
二、银行担保;
三、财产抵押担保;
四、公司或企业担保;
五、其他担保。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全部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后, 对方当事人不能作对应的履行时,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暂时终止履行本身义务,有权留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占有或保管的对方财产,并要求赔偿损失。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履行义务保证后,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应履行本身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因其过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赔偿对方因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受到的损失,对方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负有连带权利和义务,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请求对方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权力。其中一个当事人接受对方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后,其他当事人的请求权即部分或全部消失;任何一个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其他当事人必须全部履行,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连带责任或按照合同规定代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