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向开发区的企业、公司提供设备物件,其所得(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间,按百分之十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取得的租赁费,免收预提所得税。
10 无偿援助或派来支援开发区建设的外国专家、工作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助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凡属于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的,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12 客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八年内。前三年免
征地方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
13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延长到四十至五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予加速折旧。
14 开发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器材、合理数量的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均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15 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16 在开发区内投资并居住的客商,在开发区内工作和居住的中国境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均限合理数量),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17 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其产品属于国内短缺的, 或者客商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 设备的, 或者使用国内原材料、零配件较多的,均可按我国政府规定,内销一定比例。但是,凡属于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内销和将这些料件直接内销时,应照章补缴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18 开发区企业在开发区内销售的自产产品: 属于供应开发区生产建设用的生产资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属于烟、酒、化妆品、矿物油等产品,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其他一律按百分之三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