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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此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地方政府有关保护女工的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健。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或疗养期间,女式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休产假期间,不得辞退。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企业职工要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经过企业培训三个月以上者,结业后一年内不准辞职,如职工本人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应向企业偿付培训费用。
  对于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不能适应生产要求而在本企业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允许企业辞退。企业对辞退的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数额的辞退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作不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试用期内发给半个月的本人工资。对由于企业原因而辞退的,除发给辞退补偿金外,还应加发三至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述款项由企业一次付给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
 第十三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在每月十五日前上缴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保险金的额的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与办法,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工会应积极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对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辞退时, 应报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如有异议时可向企业提出申辩,申辩不能解决时可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后一方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雇用、报酬、奖惩、福利和社会劳动保险以及解雇、辞退等事项,由企业决定,并在雇用合同中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于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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