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职工, 实行合同制, 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或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生产或工作时间及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规定;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处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雇、辞退职工的条件;其他应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为开发区企业招用和培训职工,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核定职工劳动服务费标准,负责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的统筹工作。
第四条 企业招用职工,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收;经劳动服务公司同意,也可由企业自行招用。 新招职工试用期三个月到半年。 试用合格者须经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录用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对录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技术素质,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专业训练。
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第五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按人支付劳动服务费。劳动服务费标准按照企业类别和工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每年调整一次劳动服务费,上调幅度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 劳动服务费的分配比例:以百分之七十作为职工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以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以百分之五作为企业补贴职工的福利费用。
第七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第八条 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日工作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特殊工种工作时间例外)。加班加点时另发加班加点费,同时追加劳动服务费。企业职工享受我国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及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