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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05修订)(发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3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4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渔业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海产品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海参、鲍鱼、扇贝、海胆、香螺、魁蚶等地方名贵海产品。
  第三条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的资源保护及增养殖、采捕、收购、销售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及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特种海产品的生产和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扩大增养殖规模,鼓励增养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市及县水产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特种海产品的管理,严格查处破坏特种海产品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从事特种海产品增养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护渔组织,在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

  第七条 从事特种海产品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区域性专项许可证》,在限定的海区、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进行采捕,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八条 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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