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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产品出口企业按前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前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七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外商将其从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内的其他企业,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八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享受更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上述进口料、件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如用于加工内销产品,应照章补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在开发区工作和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均免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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