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企业招聘职工,应到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报酬、期限、保险福利、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六条 下列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作的;
(三)因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
(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宣告解散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