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
会计工作证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3月21日市政府令1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会计人员。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是中方会计人员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法规、制度;
(二)具备一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知识。
(三)热爱会计工作,完成本职任务。
第六条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外资企业除外)审查同意,会计考试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 会计考试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二门。
第八条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证的人员,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的人员,不得在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担任会计工作。
第九条 任用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人员担任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签卡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时,应同时查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发现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的人员独立担任会计工作的,通报市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