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沈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1991年1月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市府令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农村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着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
(一)农业户、非农业户的宅基地;
(二)乡(镇)村集体和私营、个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用地;
(三)农村联办企事业单位的用地;
(四)全民和城镇集体单位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五)农村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五条 收取土地使用费,根据所使用土地的不同地类、位置和用途,确定收费标准。土地使用费按年度收取,从批准占用之日起,不满一年的,按半年收取;不满半年的,不予收取。
第六条 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宅基地每平方米为四分至一角,城市规划区内的近郊乡(镇)、村为八分至一角六分;不足规定用地标准的,酌情减收;工业、建材、仓储、商业、饮服、运输等用地,按宅基地收费标准增加一至三倍。
第七条 人均收入不足四百元的贫困村,宅基地不实行有偿使用;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减、缓收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