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
(六)鉴证经济合同。
第六条 市、市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上级有关仲裁规定;
(二)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三)负责经济合同法规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经济合同,制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依法订立经济合同;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其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总结交流管理经验。
第八条 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应及时进行调解,如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翻悔,要及时督促合同当事人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属单位与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应及时地督促所属单位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其任务是:宣传经济合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推行经济合同制,指导、协助当事人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调解所属单位之间经济合同纠纷。发现无效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应坚决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第十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订立的经济合同,该代表人所代表的法人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发委托代理证书,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订立经济合同,应提供法人资格、代表人身份等有关证明文件,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及时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