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股份企业年度盈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和基金后,方可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十二条 提取公益金和劳动分红,其比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三条 提取公益金和劳动分红后的留利,按股份比例分红;本企业集体股分红作为集体股实有资产增殖,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集体股分红并入该单位税后净留利;个人股分红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个人股红利按下列两种办法分配;
(一)实行分红不付股息的企业,基本股(指个人所投入的部分)可在税前提取不超过居民储蓄的银行最高利率的股息;期限股可在税前提取不超过居民储蓄的银行同期利率的股息。股息并入红利。
个人股分红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资产利润率,当年资产利润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三的企业,作为消费基金分给股东的部分,不得高于股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三,超过部分作为个人基本股的资产增殖。
(二)实行计息分红的企业,基本股按居民储蓄一年期的银行利率计付股息;期限股按居民储蓄半年期的银行利率计付股息。
基本股、期限股的股息与红利之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资产利润率。当年资产利润率高于百分之十八的企业,作为消费基金分给股东的部分不得高于股本金的百分之十八,超过部分作为个人基本股的资产增殖。
第十五条 股份企业的个人股所得的股息和分红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六条 股份企业发生亏损,由股东按股份比例分担;企业破产倒闭时,按《沈阳市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沈政发〔1985〕24号)处理,股东投入的股份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股份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体制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职工股东代表应占三分之一。 企业的厂长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第十八条 股分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均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