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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关于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若干互惠办法(试行)

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
 关于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若干互惠办法(试行)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巩固和发展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内的横向经济联系,实现优化组合,走内涵挖潜改造的新路子,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以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联合体各成员经济效益的目的,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联合体内各成员间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互惠办法作以下规定:
 1.各成员对发展城市群体经济有重大意义、共同受益的建设项目,要统筹规划,积极安排实施,各成员定期无保留地交换战略设想、规划、计划、重大工程、协作项目情况等经济技术协作信息。开展技术转让、产品扩散和工程招标等方面经济技术协作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给 各成员的企事业单位。
 2.合资或合营企业,应按共同商定的分配比例,实行分产值、分利润、分产品。经济联合企业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后,按规定实行税前还贷和分利,所得税则回各市缴纳。
 3.凡列入国家计划的联合体内重大经济联合项目,在征用土地,物资供应、建筑施工等方面,项目所在地要提供方便,酌情给予优惠。
 4.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企业有权支配的资金直接投资,亦可用场地、资源、建筑物、设备和技术等入股。资金不足时,各市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5.对联合发展国家重点行业和优质名特产品,给予优惠贷款支持,对从事开发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治理“三废”,开发落后地区以及生产社会急需的微利产品的企业,除银行按规定提供优惠贷款外,由有关市协商给予贴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照顾。
 6.在银行信贷计划的指导下,大力开展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信托租赁、票据贴现、同业拆借等资金融通活动。逐步扩大票据通兑范围,变同城结算为联合体内结算。对共同受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各成员可组织银团共同贷款。
 7.凡实行补偿贸易的项目,所得的补偿产品,一律不抵扣国家分配指标。生产需要的原燃材料,由联合体共同安排解决。
 8.凡联合体各成员间联合协作项目投产后增产的以及列入指令性计划分配的能源,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工艺装备等,都应优先满足各成员的需要。
 9.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各成员间互相敞开大门,取消一切不利于成员间商品流通的不合理的规定和办法,开放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
 10.各成员有通过沈阳口岸开展对外贸易的愿望时,经省对外经贸委批准,沈阳市可以为其代理进出口业务,代办费从优,不参与外汇收入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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