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内凡有条件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可以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凡外省单位到辽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需先到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经允许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与标准,依照国家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在学术、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地震基本烈度系指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
2、工程建设项目系指在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3、重点工程是指如遇到地震破坏时会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4、特殊工程是指遭受地震破坏会产生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对政治、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工程。
5、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如受地震破坏产生放射性污染、剧毒气体扩散、大爆炸、洪水泛滥等工程。